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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主手机号码被标注起诉360 法院:未造成实质侵权后果(2)

2017-06-12 08:55:17    新浪综合  参与评论()人

关于隐私权部分,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适用法律若干规定》,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不属于侵权行为。

法院表示,360公司举证通过大数据搜索,从公开渠道获得手机号码对应的信息,对于信息来源,原告并无异议。而原告对在企业登记注册时留存的联系方式也无异议,由此可以认定360通过大数据搜索生成的数据,是从公开场合获取,并未侵犯个人隐私权。

关于名誉权部分,法院认为360公司在抓取数据、标注并推送的一系列程序中,并未导致原告名誉受损的后果发生。特别是企业黄页内容,本身就是经营者主动填写。即便一个手机号码,出现多个“身份信息”,也不意味着机主个人名誉受损。

综合全案,西城法院认为360公司主动标注手机号码获取信息的渠道来源合法,标注信息恰当,未造成原告人格权损害后果,因此不符合侵权责任的要件构成,并未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北京市二中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官分析标注功能利大于弊被禁用不妥

本案是全国首例因安全软件因号码标注而引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西城法院等单位还在近日共同举办了一场《互联网安全软件号码标注民事法律问题研讨会》,对其中蕴含的复杂民事法律问题进行了剖析。

主审本案的西城法院林涛法官在会上表示,本案纠纷并非是软件用户标注引发,电话标注实际是由360公司通过数据搜索主动标注。360公司在开庭时,提交了经过公证的企业黄页网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可查的信息来源,证明所获取的信息来源公开合法。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原告也表示认可。

林涛认为,在社会生活中,利用网络通讯实施犯罪活动频发,拦截骚扰、诈骗电话、提示伪基站的功能利大于弊,大部分手机用户对号码标注功能持正面肯定评价。如果仅因某些机主不了解软件功能而自感不快,但未实质造成隐私权侵权后果的情况下,认定该功能违法并禁用该模块的做法并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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