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消费 > 正文

碧桂园购房合同存霸王条款 室内飘窗漏水8个月才修好(4)

2017-04-26 15:28:09    新浪综合  参与评论()人

记者:“因为有质量问题一直没修好,维修期间的物业费是收还是不收?“

开发商:“这个还是要收的,因为物业费是按照咱们合同的收楼日期开始计算的。”

购房合同存在霸王条款,我们的购房人到底应该如何应对?关于这一话题,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裘叶共同作出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今天的案例中,崔先生提到的购房合同中的“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收房”,“物业费从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计算”。就这两个条款来看,“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收房”,对这个合同当中的条款,怎么看?

李斌:“这种条款本身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制定的合同必须符合保障安全的要求。如果交付的商品房不具备应有的质量要求,比如楼体结构工程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存在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严重质量问题,作为消费者,有权利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拒绝收房,这是消费者的一种权利。所以他的条款中如果这样约定了,也应当是格式条款,是一个无效条款。

另外,约定的交付日期之日始,业主就要交付物业费,这也是不合理的。因为物业费缴纳主体的变更应该是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如果约定一个时间点,如果在那个时间之内开发商并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消费者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实际上在此之后,直到实际交付合格房屋之前,物业费还是应当由开发商来缴纳。”

裘叶:“物业费是房屋交付以后产生的一些权利义务,如果消费者收了房屋,就意味开发商履行了房屋交付的义务,接收以后跟这个房子相关的一些权利义务可能都由买售人直接来承担。这其中就包含一些物业费,因为房屋使用过程中会使用一些公共设施设备产生一些费用,这些统称为物业费。在消费者实际收房之后,物业费确实由消费者来承担。但是实际交付日和合同约定的交付日之间可能会有一些差距,物业费应当从实际交付给买售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经济之声:崔先生提出了两项诉求,一是房屋维修期间的物业费不该由买房人承担,二是修改或删除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避免合同再成维权障碍。这些诉求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