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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班收费标准普遍存霸王条款:不退费理由很多(4)

2017-04-11 11:15:57      参与评论()人

说法

早教机构无权对退费设置障碍

交钱容易退钱难,这是很多家长接触早教机构经常遭遇的问题。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秦鹏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家长因故不再接受早教服务,早教机构不退回未发生的课时费的这种费用设置,就是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这种规定就是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也就是俗称的‘霸王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秦律师指出,如果家长表示孩子中途无法继续接受服务,早教机构如能举证证明机构已经产生了损失和实际的金额,那么有权在退费时给予扣除,除此之外,早教机构无权对退费设置任何障碍,或者单方规定手续费等不予退还的费用。秦律师建议,对于已经签订此类合同的消费者,遇到相关问题要勇于维权。很多经营者非常了解此类法律规定,但往往发生纠纷之后消费者由于时间精力的考虑怠于维权,所以长期以来才一直存在着这样的霸王条款。

另外,如果消费者正在选择培训机构,那么建议充分考虑机构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签合同前,要提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都认可的处理方式。当前正在起草的《消法实施条例》中对社会教育培训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定,这会给消费者行政维权提供更加明确的依据。而如果涉及金额较多,消费者也可积极采取诉讼手段,通过司法手段维权。

记者同时了解到,《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前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全部培训费用;授课课时在总课时一半(含一半)以内,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一半培训费用;授课课时超过总课时一半的,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扣除实际授课课时后退还费用。

叶晓彦 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