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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租金,鉴于朱先生为两案所租车辆已支付保证金1万元,涉案协议第十条第2款约定保证金可用于抵减违章罚款,且租车平台亦同意以保证金抵扣租金,考虑到该保证金系两案所租车辆的保证金,故法院酌定在本案中以保证金5000元先抵扣违章罚款200元,剩余金额再抵扣租金。关于延迟支付的罚金,租车平台按全部拖欠金额来计算每日罚金,其计算方式有误,法院予以纠正。关于租车平台主张的律师费,其主张依据的涉案协议第二十六条第4款并未明确约定律师费损失需由违约方承担,且该律师费与朱先生实施的违约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朱先生支付车辆租金41377元(以保证金4800元抵扣其中租金4800元)、迟延支付罚金207.78元、违章罚款200元(以保证金200元全部抵扣)。
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