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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应持视听许可证 节目先审后播(2)

2019-01-09 17:25:26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在内容管理规范方面,《规范》要求,在内容版面设置上,应当围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正向议题设置,加强正能量内容建设和储备。同时,履行版权保护责任,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不得转发UGC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在未得到PGC机构提供的版权证明的情况下,也不得转发PGC机构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

此外,内容管理方面,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遵守国家新闻节目管理规定,不得转发UGC上传的时政类、社会类新闻短视频节目;不得转发尚未核实是否具有视听新闻节目首发资质的PGC机构上传的时政类、社会类新闻短视频节目。不得转发国家尚未批准播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中的片段,以及已被国家明令禁止的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节目中的片段。对节目内容的审核,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制定的内容标准进行。

技术管理规范方面,《规范》要求,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合理设计智能推送程序,优先推荐正能量内容。还应当采用新技术手段,如用户画像、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确保落实账户实名制管理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也应当建立,具体来说,是采用技术手段对未成年人在线时间予以限制,设立未成年人家长监护系统,有效防止未成人沉迷短视频。

附《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全文:

开展短视频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遵守本规范。

一、总体规范

1.开展短视频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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