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管方面,大科技公司涉足金融领域,一方面与其在平台、技术、客户和数据方面的优势有关,另外也因为受到的监管比较宽松有关——比如在在支付、资产管理等领域,大技术公司能因为监管标准的不统一而享有不平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徐忠认为,为了避免风险从小到不值得关注演变到大而不能忽视,对大技术公司金融业务监管应实时介入。
在演讲中,他特别关注了大技术公司在发展金融科技时对金融稳定性的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一方面,金融科技提高在对客户的便利性、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会对现有的金融机构运行造成压力,会影响一些中小金融机构,比如依靠关系型的融资的传统中小银行,抢夺其客户,使这些金融机构面临风险,从而增加金融稳定的风险。
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公司凭借网络效应优势,可能造成市场高度集中,如果运营失败或者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更可能引发系统性的风险。同时,如果金融机构高度依赖云计算等第三方数据服务,也会增加外部性的风险。“在云服务高度集中的情况下,一旦受到了网络攻击,也可能形成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对于促进金融科技健康发展,徐忠认为至少需要把握好四个方面关系:
一是科技创新是重要的,但是科技创新代表不了制度。在科技发展的过程中,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监管方面的制度。
二是要处理好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在当前金融科技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之下,金融监管需要考虑如何既促进创新又防范风险。
三是在金融科技公司越来越多使用大数据的时候,处理好数据使用的效率与隐私保护的关系。
四是针对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风险的形式发展变化,监管与时俱进。(张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