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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企业优先购置和使用由我省首次自主研发生产的成套装备或核心部件,鼓励重大通用装备跨领域首次推广使用,落实首台(套)重大装备奖励政策。
二、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
(四)对实施“机器换人”、生产线智能化改造和建设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智能化示范园区的,省级层面根据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智能化改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企业、政府投入强度等,制定相应奖补政策。
(五)制定发布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推荐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和我省财政资金支持,优先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风险投资机构等推荐,优先参与政府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市场对接活动。
(六)对实施智能化改造、验收达到智能工厂和智能车间标准,且符合行业超低排放标准的企业,经省认定可以不纳入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范围。
(七)简化项目审批程序,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业企业“零增地”智能化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制。
三、支持开展试点示范
(八)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平台、大数据产业发展等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产业集聚区智能化试点示范、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互联网、大数据方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九)对省级智能化改造项目,将软硬件投入的后补助比例由8%提高至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级智能化示范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互联网、大数据方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十)对国内外优势企业在我省设立智能制造研究机构、培训机构或建设引领型智能制造标杆工厂、标志性工业互联网平台,科研实力、服务能力、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优势企业单独或联合科研机构在境外通过新建、入股、并购等方式建立智能制造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
四、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十一)支持制造企业、互联网企业、基础电信运营商、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机构加强合作,建设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性工业互联网平台,以及面向细分领域的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对纳入省重点培育名单的综合性工业互联网平台一次性奖补2000万元,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项目纳入省重点培育名单后,先给予补助总额的50%;项目通过验收,再给予补助总额的50%;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全额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