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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规制的法律经济检思(2)

股权质押规制的法律经济检思(2)
2019-09-11 08:57:58 第一财经

8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提出“以科创板改革为突破口,加强资本市场顶层设计”,股票质押制度作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一环,以及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保证,自然也会进入到监管部门的顶层设计视野。譬如建立股权质押司法行政联动机制,夯实股权质押套路欺诈法律责任,券商切实将“了解客户原则”落到实处。

事实上,近期券商股权质押业务涉诉颇多,券商诉讼也多集中在股票质押等领域,大券商中信证券一家涉诉金额超过30亿元,中小券商第一创业涉诉7宗同样让市场感受到了股权质押市场不一样的温度。而如果相关方面在股权质押业务面前不心存侥幸随波逐流,不对融资方质押标的不了解、不对融资用途缺乏跟踪核查,从而导致内控失范、展业违规,相关风险本可以避免,也没有必要消耗本就紧张的监管力。

不让一切违法者通过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方式获取利益,是一切成熟市场的资本守则,A股市场一些不法股东利用既有股票回购质押制度漏洞及司法规定不足,投机窃取本属于他方的利益与情相悖,但却可以利用券商内控缺失及套路诉讼不断套路下去,值得有关方面立法时检思、完善。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当下A股市场信息披露责任与违法事实不尽对称,对当下股权质押信息披露,特别是一般的股票质押数量、质押机构等披露,对有关责任主体的制约不可期待过高。即使是细化到股权质押的预警线、平仓线等关键质押数据也不能起到保护投资者的效果,有关立法者要尽可能优先考虑可以据以维权的法律限制措施。

目前《证券法》正在修订完善,有关部门也在强化与司法部门的立法联动机制,对A股市场质押回购标的的原则性规定应争取落实到新法上,这是未来投资者维权的法律层级需要,也是市场风格转换的现实法律刚性需要,譬如市场一直建言的标的股票与业绩挂钩、欺诈股票权益回溯必须责及最初转让人,以及落实券商等证券机构“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对等行为责任范式等;同时,要规定开放式的不封顶的股权质押违规经济责任,直至刑事经济责任追究。

(作者系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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