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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费用收取标准按照公司债券执行。
二、《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7年9月22日发布的《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8月30日
深交所发布私募可转债实施办法 拓宽发行主体范围助推民企发展
8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制定并发布《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拓宽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范围。《实施办法》的发布是深交所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要求,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也为投资者提供更丰富的退出渠道,增强市场吸引力。
此前,深交所、股转公司、中国结算联合发布《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明确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要求,提升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的吸引力,促进创新创业企业社会资本形成机制的创新。
在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成功试行的经验基础上,深交所联合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将《实施细则》修订为《实施办法》,将发行主体由创新创业公司扩大为非上市公司,增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规定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转股情况等要求。此外,考虑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特殊性,《实施办法》还明确,该种情形同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长期以来,深交所注重发挥债券市场功能,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满足民营企业发展需求。深交所将继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根据深市民营企业相对聚集的特点,不断总结服务民营企业的经验优势,持续完善债券市场机制体制,推动债券市场产品创新,丰富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助力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多元化产品供给实现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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