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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沪、深交易所发布《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办法明确,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债券在交易所挂牌转让,除满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为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人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三)可转换债券发行前,发行人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可转换债券的存续期限不超过6年等。
关于发布《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证发〔2019〕8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助力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22日发布实施的《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上证发〔2017〕5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上交所发布《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政策要求,进一步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上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共同制定并发布了《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发行主体范围由创新创业公司扩展至非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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