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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规定》指出,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认定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应当重点考虑价格是否低于平均可变成本。平均可变成本是指随着生产的商品数量变化而变动的每单位成本。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中的免费模式,应当综合考虑经营者提供的免费商品以及相关收费商品等情况。
《规定》指出,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实质性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等方式,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要以严管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双随机’抽查和飞行检查,严格落实‘处罚到人’的要求,对违法企业及法人代表、实际收益人进行严厉的处罚,实行从严禁业到终身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