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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坦福大学教授:如何监管科技巨头(2)

斯坦福大学教授:如何监管科技巨头(2)
2019-05-22 10:35:13 第一财经

监管者在扎克伯格发出呼吁之前,便早已开始行动。在数据隐私方面,欧盟一般数据保护规则(GDPR,2018年5月生效)要求所有在欧盟经营的企业——不管是否位于欧盟——的全球经营活动(而不仅仅是在欧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GDPR。但是,由于庞大的固定合规成本对小公司影响最大,GDPR最终可能起到让大企业免于和小企业竞争的效果。

此外,科技巨头企业所拥有的网络效应——新增用户让所有用户都更有价值——形成了进入壁垒,限制了竞争。除了欧盟的罚款,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也在重新考虑其在经济集中化的新时代的反垄断政策。一些2020年美国总统竞选的民主党候选人也纷纷给出了遏制科技巨头市场权力的建议。

但解决市场集中化问题的尝试也可能带来适得其反的效果。民主党候选人伊丽莎白·沃伦(Elizabeth Warren)所提出的方案最为彻底,它将禁止科技巨头经营平台以及在平台上提供自己的产品。但目前消费者因为使用的便利性以及价格有可能更低而获益,包括依靠平台广告利润而成为可能的“免费服务”。

将科技平台纳入监管功能也是有问题的。最新的英国报告草案提出建立一个监管机构负责行为准则执法——包括实现竞争者产品在数字平台上公平竞争、公开的数据用户标准,以在并购决策中更多地考虑对竞争的潜在危害。尽管该报告比沃伦的方案更令人憧憬,但仍有可能让很容易沦为监管俘虏的机构权力过大。

最后,科技公司必须解决因使用它们的产品所造成的潜在国家安全风险。2016年苹果和联邦调查局之间关于前者拒绝解锁恐怖分子iPhone手机,以及谷歌员工坚持公司应该拒绝美国防务和情报合同都是如此。

这些案例表明,科技公司和国家安全和执法专业人士之间需要合作和互相谅解。比如,在联邦调查局的例子中,苹果首席执行官蒂姆·库克(Tim Cook)担心在iPhone中加入后门可能导致窃取和入侵,有可能造成远为更大的伤害。但科技企业必须明白,有害于利润的行为,可能是为了在异常环境中保命而不得不为之,只要相应的措施适用范围精确并有法庭监督的话。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文所讨论的四大挑战还会更加激烈。正因如此,科技企业和政府更应该未雨绸缪,绝不能让特别丑陋的事件导致更大规模的群众骚乱,从而推动范围更广、更加鲁莽的监管,不必要地限制科技的毋庸置疑的好处。

(作者系斯坦福大学经济学教授、胡佛研究所高级研究员,1989~1993年间任老布什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版权:辛迪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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