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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共享汽车等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6)

六部门:共享汽车等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6)
2019-05-16 15:59:01 第一财经

(三)运营企业应当明确预付资金退还条件,符合退还条件的,运营企业应当将预付资金余额及时退还用户,不得拒绝、拖延退还,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

(四)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备付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

(五)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可通过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用户资金,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应当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并告知相应存管银行、合作银行。支付服务协议中应当明示用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明确用户资金支付信息保存期应当不少于5年,并及时向运营企业提供。

运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资金,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分别将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结算余额分类划转至相应用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章 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及报告机制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与存管银行分别签订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管理协议。采用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管押金的,运营企业应当与用户、合作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运营企业不得利用存管银行做营销宣传。

第十四条 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应当根据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履行资金存管义务。存管银行、合作银行根据运营企业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每日对用户资金明细流水、余额数据进行账务核对,确保双方账务一致。

第十五条 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存管用户押金的管理协议应当明确下列要求:

(一)运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押金,应当按规定划转至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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