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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共享汽车等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3)

六部门:共享汽车等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3)
2019-05-16 15:59:01 第一财经

第三条 收取用户资金的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以及为用户资金提供支付结算、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采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 运营企业承担保障其专用存款账户内用户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银行承担保障本银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内押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运营企业与用户可通过协议明确用户资金的孳息归属。

第二章 用户资金管理

第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其中国大陆注册地的银行分别开立全国唯一的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统称专用存款账户),由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以下称存管银行)存管用户资金。

采用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管押金的,运营企业应当与银行合作(以下称合作银行),用户应当根据服务协议在合作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若用户已有合作银行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直接绑定使用。

第七条 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职能管理部门和相应管理制度。

(二)具备完善规范的资金存管账务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用户资金进行明细登记,实现有效的资金管理和登记。

(三)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功能。存管银行能够通过形式审查确认资金划转符合本办法规定,并根据相关协议,防止运营企业挪用用户押金以及超限额、超范围使用用户预付资金;合作银行能够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等规定,依法合规、方便快捷地为用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根据相关协议,提供账户内资金冻结、解冻、划转、余额查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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