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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洞照片版权归谁 图片维权为何无需举证

2019-04-15 09:56:34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因人类第一张黑洞照片被视觉中国主张版权收费引发的舆论发酵,这两天在持续中,这个黑洞的图片其实并不是照相机设备拍摄的照片,是全球科学家通过观测获得数据后,由科学家通过一定的算法制作出来的,它是一种科研成果的直观体现和外在表达形式,并不是摄影作品,也不是为人类审美欣赏而创作的美术作品。

如果把这张照片界定为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下的“图形作品”,它可以有这个著作权,它的版权应该属于全球参与这个科研项目的科学家,他们才是这个“创作作品”的作者。虽然这张照片更接近于我国法律原来定义的“科学发现”或者“其他科技成果”,但笔者认为用“图形作品”的版权法思路来保护它也是可以成立的。

据网络媒体报道,视觉中国声称其获得了法新社的授权,所以要求其他使用者获得其许可方可使用,否则有法律风险。笔者曾多次代理应诉视觉中国提起的图片版权诉讼,经查阅视觉中国网站和其提供的证据,视觉中国的起诉操作手法和其图片版权法律水平的确很高。

既然如此,怎么可能通过一家通讯社获得这样一个天文台的“图形”作品,进而就敢于向外销售许可了呢?一家通讯社怎么会有这样一个需要全球科学家分工协作才能获得的图形作品的著作权?

从舆情发酵到现在,不断有媒体来问,既然这么多媒体质疑视觉中国涉嫌在没有获得版权的情况下卖收费图片,那么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实话实说,虽然笔者也认为视觉中国的诉讼不是正常维权甚至可能存在违法,但目前为止,笔者看不到其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在全国范围内倒是有大量由视觉中国发起的、起诉广大中小企业的案件,不需要严格的举证即可获得胜诉。

图片公司维权的“尚方宝剑”来自于最高法院提审黑龙江高院二审判决的正林公司被控侵犯图片版权案的判决结果。视觉中国在诉讼中提交公证书(盖蒂图片高级副总裁的声明)证其已经获得境外公司Getty Images(盖蒂图片)的授权,虽然只提交一个公证书就声明对某网站内容享有版权是证据不足的。最高法院却认为只要网站上的图片有水印和网站版权声明,即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最高法院没有要求拿出图片原始文档或者底片等作为权利来源证据,这个判决极大地利好了视觉中国及一众图片公司,造成其在这类图片的诉讼当中无需举证。再遇到类似情况,地方法院一般都会按照最高法院的判例,判定侵权成立,除非被告能够提供反证。法院会认为,反正支持原告是保护版权,被告再有意见,不侵权不就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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