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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回归国美?出狱后还有一道“坎”(2)

2019-04-02 09:39:42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同时,黄光裕服刑的北京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黄光裕再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视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二次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

需要说明是的,黄光裕是2010年5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黄光裕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决的定罪量刑。而刑期自2008年11月17日算起,是因为法律规定,在羁押期间一天折抵刑期一天。

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马兆铭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根据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同时,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马兆铭律师告诉第一财经记者,2012年和2016年黄光裕分别被减刑了两次,如果再次被减刑,从时间跨度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具体能否再次减刑,还需要看其在狱中的表现。

他同时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即使黄光裕获得减刑出狱,其在企业中的“位置”仍然会受到影响。因为,《公司法》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包括: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马兆铭说,黄光裕终审判决的是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这都涉及到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黄光裕刑满出狱后,是以“精神领袖”还是前台高层身份回归国美,答案还需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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