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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来上海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从审核逻辑来看,交易所对科创板审核跟证监会对一般IPO审核口径是一致的,不存在科创板松一些、主板紧一些的情况。前一日公布的50条实际上是在原来51条基础上的更新,同时包含了针对科创板的基本问题。而交易所的两会问答,主要还是针对科创板的几套上市条件,细化了科创板的一些审核标准。
相比“IPO审核51条”,《解答》中将对赌协议作为更新内容加入。
其中明确,对于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此外,《解答》中强调,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针对“三类股东”做出披露要求
2018年1月,证监会明确了“三类股东”公司可以上市,但是必须全部穿透,要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
至此,含有“三类股东”公司的迎来了一波上市潮。2018年,文灿股份(603348.SH)以及排队三年之久的海容冷链(603187.SH)相继过会,给不少“三类股东”公司增加了信心。
此次证监会要求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从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
(1)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证监会发行部近期有一位领导到上交所参与科创板审核工作。”一位券商管理层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证监会与交易所在注册制下各自职能安排如何,市场很快就会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