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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发布保障民企发展十大案例:行政机关不得以“换领导”为由违约(2)

2019-03-08 09:14:02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完善破产审判机制

民营企业时常会因资不抵债等原因,经申请而启动了法定破产程序。

第一财经记者从上海高院获悉,2018年,共审理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497件。针对暂时经营困难但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民营企业,将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使民营企业恢复信用和活力,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某金属材料公司申请某太阳能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案”是全国首例公司债违约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在该案中,某太阳能科技公司因公司业绩亏损,负债近60亿元,无法按时偿付债券利息,公司在2014年被暂停上市;某金属材料公司作为其供货商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重整。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关乎6000多名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如何得到最大保障的问题。对此,法院采取市场化方式,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参加竞争,选定两家具有较高专业水准的机构作为管理人,并监督指导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

上海高院研究室主任顾全表示,“司法实践既要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合法有序地退出市场,也要通过重整、和解等程序使得困境民营企业解困重生。”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司法审判中,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都是需严格遵守的原则。

在“某建设工程公司诉某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某镇政府将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嗣后,该镇政府以领导人员更替未妥善交接工作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镇政府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工程公司和镇政府系平等的民事主体。镇政府以领导人员更替为由,拖延付款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构成违约,故法院依法判决镇政府向该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损失。

该案的意义在于:司法实践要依法认定民营企业与行政机关签订的民事合同的效力,对于行政机关违反约定,特别是因负责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的,要依法支持民营企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

与此同时,对一些破坏生产经营等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审判实践也给予了严厉打击。2018年,共审结涉恶势力敲诈勒索等案件46件171人,为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茆荣华表示,下一步,上海法院将从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退出、信用建设等方面加强司法的规范和引导,为上海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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