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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自动驾驶领域,联合国对《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进行了修正;德国对《德国道路交通条例》所规定的“驾驶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全程保持警惕”“驾驶员的手不能离开方向盘”等条文启动立法修正。
近几年,我国也对自动驾驶车辆测试方面进行管理规范。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始就《智能网联汽车公共道路适应性验证管理规范(试行)》初稿组织业界和专家讨论。2017年,《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布。2018年3月,上海发布了《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邵志清说,这些探索和实践为制定人工智能应用管理法提供了有益参考和依据。
具体到立法的内容,邵志清表示,人工智能应用的管理应该重点围绕伦理道德、资源获取、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责任划分等方面进行立法。
比如,在伦理道德方面,应明确禁止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违反人类伦理道德的行为,特别是在基因工程、生命科学、情感意识等方面用法律为智能社会划出伦理道德的边界,让人工智能服务造福而不是困扰危害人类社会。
在资源获取方面,要明确禁止采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的资料、信息、数据,避免被人和机器恶意利用,从源头上遏制人工智能的不法应用。
而在主体认定方面,明确具有自主学习、思考、行动能力的机器人成为适格主体的应用场景和应用前提等,明确机器人与自然人主体进行区分认定和共同认定的条件和依据等。
在行为认定方面,明确认定机器人意图的原则,特别是要解决机器人基于人工智能进行独立判断和决定所实施侵害的主观方面认定问题。
在责任划分方面,明确责任划分和处罚的原则。一旦有侵害发生,让智能机器人的使用者、制造者、机器人本身承担严格区分的相关责任。
从交通互联到人才交流,从教育发展支撑到民企合作,再到顶层设计和立法的推动,上海两会上一场聚焦“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专题审议引来了代表们的热烈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