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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创业者的牢狱之灾:他在生产戒烟产品还是私造卷烟(7)

2019-03-01 16:54:46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在一份郑州市金水区法院针对该案的刑事判决书中,第一财经1℃记者发现,上述涉案产品之所以被认定为卷烟,有如下四个原因:

原因之一是,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涉案产品(郑州市烟草专卖局所送6份产品样品)的叶丝进行分析检验,这些叶丝烟碱含量分别为3.07mg/g、1.94mg/g、1.94mg/g、2.20mg/g、3.38mg/g、1.88mg/g,由此判定该样品的叶丝含有烟草;

之二,该样品包裹丝状物的纸张具有一定的透气性,透气度为27cu,符合卷烟纸的特性;

之三,该样品具有卷烟产品的外观特征;

之四,根据对烟草及烟草制品、卷烟纸、卷烟的术语规定,该送检样品具有卷烟产品的特性,判定为卷烟。

在上述四个原因中,最核心的关键证据是,由于从涉案产品中检测出烟碱含量,进而判定该样品的叶丝含有烟草。

但对于这样的推论,易涛很是不解。他说,生活中,很多茄科类植物,譬如茄子叶、枸杞子叶,都含有烟碱成分,不能因为一些产品中被检测出烟碱,就推测出这些产品就一定是烟草,“就好比白菜中含有维生素C,但不能说含有维生素C的就都是白菜。”

为了证明“易星”的产品中不含有烟草,易涛分别提交了多份证据。其中,由河南省标准化协会审查通过的天声科技公司企业标准内容显示,该公司产品由人参、丁香、鱼腥草等原料加工制作而成,未显示有烟草成分;该文件签名显示,审查人员包括河南省烟草局及河南省标准化协会的相关人士。

在综合分析10多份证据后,金水区法院认为:“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涉案戒烟产品进行鉴别检验后证实根据涉案样品的叶丝中的烟碱含量可以判定该样品的叶丝含有烟草;样品包裹丝状物的纸张符合卷烟纸的特征;样品具有卷烟产品的外观特征;该样品具有卷烟产品的特性被判定为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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