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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谷新外资十条出台,强补“国际化生活配套”短板(3)

2019-02-27 16:23:26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第三条 场地补贴。企业在东湖高新区内购买自用厂房或办公用房,按照实付金额的10%给予补贴;企业在东湖高新区内新租用自用厂房或自用办公用房的(新增租赁面积需达到500㎡),连续三年按照年实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

国际社会组织在东湖高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处、驻点及类似机构,且在东湖高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按照年实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

第四条 贷款贴息。企业从境内银行取得自用贷款的,按照实际贷款金额,给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5%的贴息。

第五条 人才奖励。第一类是“支持人才培养”。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万美元或在东湖高新区年实际缴纳税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社保的年新增人数,非应届生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民币/人,应届生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民币/人。

第二类是“外籍高端人才奖励”。对在东湖高新区内年实际缴纳税额达到人民币500万元的企业的外籍高端人才(税后个人年收入达到30万元的外籍员工)在东湖高新区实际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按照其在武汉进行租房或买房的年自用实际支出或年交通自用实际支出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 总部落户奖励。对于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地区总部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0万元的开办补助。

地区总部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上年度在东湖高新区实际缴纳的税收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管理的实际运营的境内外企业数(含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一家在湖北省以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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