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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诉人杨某的上诉理由,被上诉人上海证监局辩称,上海证监局具有作出处罚的法定职权,对上诉人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符合法定程序,未超过法定时效;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罚裁量权适当,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庭审中,合议庭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一审判决进行了全面审查,充分听取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诉辩主张,在此基础上准确归纳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并有效引导双方代理人围绕被上诉人是否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上诉人控制并实际操作“尹某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证据是否充分、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所得、罚款数额是否合法合理、被诉处罚决定作出是否遵循法定程序以及是否违反追诉时效等五项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整个庭审节奏紧凑、条理清晰、规范有序。
该案审判长上海市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证券市场需要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从业人员违反禁止性规定等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惩处。监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职权明确、事实清晰、遵守法定程序并且准确适用相关法律。上海金融法院将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正、高效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上海金融法院敲响第一槌!10月18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证券”)诉被告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弘高中太”)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