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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将迎21项新举措,赋予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

2019-01-10 17:19:52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在10日表示,《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将正式印发实施。针对区内加工企业要求最为迫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提出赋予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

李国介绍,《意见》提出21项具体任务举措,着力培育综合保税区在产业配套、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综合竞争新优势,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等“五大中心”:

一是统筹两个市场,打造加工制造中心。针对区内加工企业要求最为迫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提出赋予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允许拟入区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等,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即提前适用相关的免税政策;允许区内企业承接国内委托加工业务;免除手机、汽车零部件等产品内销环节自动进口许可证;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实行企业自主备案等便利措施。

二是推动创新创业,打造研发设计中心。对研发进口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研发消耗性材料据实核销;鼓励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入区发展;对研发、加工企业符合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简化医疗器械进境注册或备案手续。

三是推进贸易便利化,打造物流分拨中心。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及出口退税等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创新监管模式,简化业务流程;允许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业务;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境外入区管理,促进文物回流。

四是延伸产业链条,打造检测维修中心。支持区内开展全球维修业务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再制造业务;创新监管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人用疫苗等实施便利化查验。

五是培育新动能新优势,打造销售服务中心。促进租赁业务发展,对飞机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支持综合保税区逐步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允许区内进口专业设备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支持开展铁矿石、天然橡胶等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此外,若干意见还提出支持综合保税区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中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

李国表示,下一步,将聚焦“五大中心”建设,研究制定落实方案,逐项进行任务分解,统筹抓好各项任务的推进落实,争取各项任务举措早日在全国综合保税区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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