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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2月24日晚间印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下同)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通知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者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责编:李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