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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风口|高速公路政策趋向市场化,聚焦公路行业投资机会

2018-12-25 09:26:43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公路法修正案(草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从2013年起组织修订,在2013、2015年曾两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2004年制定的《条例》对于规范和促进收费公路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现行制度设计已不适应保障公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亟须全面修订。

现行《条例》不适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新要求。按照预算法及相关改革要求,地方政府要为政府收费公路发展举借债务、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并以车辆通行费收入偿还,这改变了现行《条例》中交通部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融资模式,不少收费公路项目按现行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难以获得投资回报。其次,现行《条例》难以解决收费公路债务问题。近年来,收费公路建设、偿债及养护管理成本不断增长,但收费标准基本延续上世纪90年代水平,收支缺口居于高位,累积债务余额逐年扩大。按照现行《条例》,如果高速公路到期停止收费,将直接导致债务悬空。此外,现行《条例》已经无法适应高速公路长期养护管理的客观需要。目前,高速公路网已基本成型并不断完善,养护任务越来越重,而高速公路管理、养护运营等需要持续大量的资金投入。

当前全国整体收费公路行业收支情况并不乐观,2017年收支缺口扩大到3771亿,债务余额高达5万亿。一方面要降低全国物流成本,另一方面又要解决收费公路存在的困难,《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2015年公开征求意见之后经修改又一次公开征求意见。为解决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新《条例草案》在建设规模、收费期限、费率、补偿机制等方面,都做了新的调整。

首先,提高收费公路设置门槛。此次修订草案提高收费公路设置门槛,明确新建的收费公路只能是高速公路,停止新建收费一、二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严格控制收费公路规模,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收费公路的建设规模。明确车辆通行费收入无法满足债务利息和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费公路,防止盲目投资建设。

其次,投资规模大经营期可超30年。此次修订草案明确经营性公路项目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收费公路,可以超过30年。

最后,2015年提出差异化负担,在此次草案中提出可以根据车辆类型、通行路段、通行时段、支付方式、路况水平、服务质量、交通流量等因素实行差异化收费,此举可有效提升路网运行效率,满足公众差异化出行需求。

该草案从收费年限及收费标准等条例上看,新建高速公路可以突破30年收费期,上市公司未来可收购的范围有望扩大,同时,确定长期养护管理收费模式,这些调整对上市高速公路企业利润大概率会产生正面影响。

责编: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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