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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ofo押金问题看出,改革开放40年后市场观念仍待提升(2)

2018-12-24 17:44:08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那么押金是否可以被用于企业经营(所谓“挪用”)?虽然从法律上说,在发生押金可以被没收的情况之前,押金所有权归单车用户;虽然从财务上看,押金被计入企业“其它应付款”,但在企业现金流里并不分哪些是收来的押金,哪些是收来的货款,哪些是收来的服务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除有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固定资产贷款)等特殊情况,企业合法获得的资金都可以自由使用,不必把押金之类资金留在一边封存起来。除非ofo与用户明确约定过,押金必须存起来不得动用,ofo就不存在“挪用”押金一说;如果ofo违反约定而“挪用”了押金,则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其实不只押金,预收款、应付款之类,从法律和财务角度看都不是公司的资产,但只要资金在公司账上,哪个企业在使用资金时会分辨属性?哪部法律法规禁止企业使用已经在帐上的押金、预收款、应付款?市场经济下,押金、预收款、应付款占比高的企业,往往是产品服务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这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这样的企业多些,总体上是消费者之福,是社会之幸。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至于如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重点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跟着社会热点从中央部委到地方政府,一个接一个出台文件和指导意见。

2017年,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开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接受交通等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多个省市也纷纷出台类似地方性“指导意见”。

但所有“指导意见”都毕竟是指导性的,违反“指导意见”没有惩罚措施,实施难度颇大。交通等部门去监管企业专款专用账户,且不说是否于法有据,是否具备监管能力也未可知。每一份“指导意见”出台都发动多方面参与讨论、征求意见、几易其稿,都是有成本的。共享单车企业纷纷表示积极拥护,对于加强自行车停放管理、避免12岁以下儿童开锁骑车等方面,企业基本在尽力做,毕竟与企业自身利益正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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