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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不断加码 风险仍需关注
年内股份回购相关规则不断加码。
今年9月6日,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修正案草案作出三方面修改:一是增加股份回购情形;二是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三是建立库存股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年内监管多次对于股份回购表态,并逐步完善相关细则,在制度规则提供平台后,以市场化方式运作,解决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问题应成为重点。
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上下限的设置主要出于防止公司股价波动考虑。“如果回购的比例太高,可能会造成股权相对过于集中,影响上市交易和治理关系结构。对于下限,如果回购金额过低,可能公司就是做一个表态,存在‘忽悠式回购’嫌疑。” 付立春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上交所发布的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多种回购资金来源渠道,允许上市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和债券募集的资金(包括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股票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其他合法资金作为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
“利用资金杠杆去进行回购的话,首先是不是能够获得资金?它是一个供需端市场自主的行为。在现在企业盈利状况、股权状况不同时,企业对资金需求不同。”付立春认为,应谨慎看待股价波动风险向资金端传导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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