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在大多数情况下,由有关发行人发出公告,比不适当或不合理的短暂停牌或停牌更为可取,因为后者会妨碍市场的正常运作。除非港交所认为要求短暂停牌或停牌的理由合理,否则,只要求发行人刊发一项澄清公告。发行人如不能发出该项澄清公告,港交所或会展开纪律程序,对发行人及其董事采取根据《上市规则》可施加的制裁。
要求短暂停牌或停牌的发行人有责任让港交所确信,有关短暂停牌或停牌的决定是适当的。港交所有责任就所有在港交所上市的证券,维持一个公平而有秩序的交易市场;除遇有特殊情况外,上市证券的买卖活动应该持续进行。
任何证券短暂停牌或停牌的时间均应尽可能短。发行人有责任确保在刊发适当的公告后,或其当初根据《上市规则》要求短暂停牌或停牌的具体理由不再适用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复牌买卖。港交所认为,若短暂停牌或停牌超过完全必要的时间,则会使市场不能被合理地使用,妨碍了市场的正常运作。
(董登新系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
第一财经获授权转载自“养老与投资”微信公众号
新华社上海9月19日电 题:指数化投资空间广阔 投资者结构仍待优化 新华社记者潘清、桑彤 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并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的指数化投资,在我国正展现出广阔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