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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赵 琳
超华科技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日前有了最新进展。在10月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投资者胜诉后,超华科技提起上诉,原告代理人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以及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日前均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已于10月16日收到了法院送达的超华科技上诉状。
谢良告诉记者,上诉状的核心观点是“超华科技认为,其虚假陈述行为不构成重大事件,不会对投资者构成重大误导,不具有重大性;其披露不实的行为不应属于可索赔的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无权就本次行政处罚向超华科技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面对超华科技的上诉,厉健表示,“虽然超华科技对首批案件提起上诉,但这并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后续股民起诉。超华科技案中的虚增利润属于典型的虚假陈述行为,我们认为二审很乐观,目前正在继续征集股民起诉。”
因虚假陈述
遭投资者起诉
2017年9月5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超华科技进行立案调查。同年12月16日,超华科技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督措施决定书》。
经查明,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合正”)为超华科技的全资孙公司。2014年期间,惠州合正向常州市鑫之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之达”)销售覆铜板边料。惠州合正虚假确认了对鑫之达废料销售收入277.05万元,导致超华科技2014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净利润均虚增277.0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23.71%。
广东证监局随即向超华科技、时任董事长、总裁梁健锋,以及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王旭东开出罚单。其中,责令超华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梁健锋和王旭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