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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虚增利润案被判 逾百名投资者排队索赔(2)

2018-10-25 09:13:46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018年3月9日,该案首批案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厉健告诉《证券日报》记者,2018年2月,广州中院受理了他所代理的股民黄女士诉超华科技、梁健锋一案。10月8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超华科技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原告损失与超华科技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梁健锋作为时任董事长,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他同时告诉记者,目前已代理了两批股民起诉超华科技,10人合计索赔约75万元。此外还有数十位股民正在办理委托手续,即将分批起诉。

谢良目前代理的5名投资者也于10月8日收到一审判决,其起诉金额共计约150万元,法院一审判赔金额共计约66.7万元。此外,后续还有约30名投资者准备立案。

二审若乐观

投资者最快明年上半年获赔

对于超华科技的上诉,谢良认为,“上诉的观点基本上还是重申了其在一审中所提的其虚假陈述不构成重大性的抗辩意见。但在我们来看,对于其虚假陈述是否具有重大性的问题,实际上一审法院已经做了详细论述。而且,从超华科技虚假陈述的影响来看,其虚假陈述被揭露当天,即2017年9月5日股价出现过跌停的现象,这也恰恰说明其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对股价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投资者当然有权就其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厉健表示,“虽然超华科技、梁健锋对首批案件提起上诉,但这并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后续股民起诉,超华科技案虚增利润属于典型的虚假陈述行为,我们认为二审很乐观,目前正在继续征集股民起诉。”厉健称,根据一审判决,最新索赔条件是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买入超华科技股票,并在2017年9月5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亏损股民可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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