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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复牌新规:股价异动交易所可拒绝停牌申请

2018-11-07 09:01:19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11月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与此同时,证监会表示,《指导意见》将在发布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停牌制度将从今日开始发生转变。

从监管政策的演变来看,《指导意见》中强调了停复牌去功能化及停复牌信息披露标准。

具体来看,《指导意见》中主要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确立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保障交易机会。明确以不停牌为原则、停牌为例外,短期停牌为原则、长期停牌为例外,间断性停牌为原则、连续性停牌为例外。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及时披露的原则,分阶段披露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不得以相关事项不确定为由随意申请股票停牌,不得以申请股票停牌代替相关各方的保密义务。

其次,对于股票停牌期限进行压缩,增强市场流动性。进一步缩短重大资产重组最长停牌期限;明确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其股票原则不停牌;并购重组委审核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在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召开当天应当停牌。上市公司股票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复牌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强制复牌。

第三,是强化股票停复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市场预期。提高初始停牌时的信息披露标准,对停牌期间重点阶段的信息披露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并严格落实强制停复牌情形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最后,加强制度建设,明确相应配套工作安排。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指导意见》修改完善股票停复牌具体规则,做好有关停复牌的自律管理与服务。同时,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股票停牌时间与成份股指数剔除挂钩机制和停牌信息公示制度,并定期向市场公告上市公司停牌频次、时长排序情况,督促上市公司采取措施减少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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