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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5000万用户数据泄露 国内巨头需引以为戒(2)

2018-10-15 09:08:59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而对于Facebook出现的“近5000万用户的账户可能遭遇入侵甚至盗用”问题,是否可以适用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首要判定条件是,平台内的用户账户遭遇入侵甚至盗用是否满足《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关于个人数据泄露的界定或定义。

按照《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规定,“个人数据泄露”是指由于违反安全政策而导致传输、储存、处理中的个人数据被意外或非法损毁、丢失、更改或未经同意而被公开或访问。

简单说,构成《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意义上的“个人数据泄露”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其一,平台有违反安全政策的行为;其二,有出现个人数据“损毁、丢失、更改或未经同意而被公开或访问”的不当后果;其三,出现这种不当后果具有意外性或非法性。

因此,如果Facebook能证明其平台上出现的“近5000万用户的账户可能遭遇入侵甚至盗用”问题,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或手段,本身并无违反安全政策的不当行为,也就没有过错,那么,这种客观上发生的“用户个人数据泄露”问题,并不能直接要求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他义务:报告不及时需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规定,在个人数据泄露的情形中,如果可行,平台在知悉后及时(至迟在72小时内)将个人数据泄露告知有权监管机构,除非个人数据泄露对于自然人的权利与自由不太可能带来风险。对于不能在72小时以内告知监管机构的情形,应当提供延迟告知的原因。

简单说,对于各类平台可能发生的用户个人数据泄露问题,平台均负有及时报告义务。

以Facebook遭遇的用户个人数据泄露问题为例,如果Facebook在知悉或发现用户个人数据泄露问题后72小时内,未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或告知,那么,Facebook也需要承担一定的管理不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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