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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徐明:应尽快制定投保条例,保障赔偿落实到位(2)

2018-09-26 17:32:06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具体来看,应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方面,设立投资者保护公益机构持股行权,做积极股东、合格股东、示范股东,唤醒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利意识,使他们能够全面知权、积极行权、依法维权。

二是在投资者权益救济方面,在不断完善证券期货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创新推出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和解、诉调对接、先行赔付、公益机构证券支持诉讼等新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方式。这些新的探索和实践,体现了投资者保护的中国特色,许多已被实践检验了的,行之有效,应该通过较高层级的行政法规加以固化和细化。

对于《条例》细则,徐明提出了四方面的建议。

首先在关于条例的体系方面,徐明强调,要注重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法律逻辑,“要按照总则、投资者的权利、投资者的适当性、相关参与人的义务、投资者保护机构、投资者保护基金、投资者救济、附则的逻辑,紧紧围绕着投资者及其保护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展开。”

另外,在保护主体的判定方面,徐明则表示要特别重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在制度设计上应有特殊的安排。众所周知,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众多、高度分散且长期存在实际情况。徐明提出,一是要细化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的分类,严格投资者身份;二是要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示范引领中小投资者知权、行权、维权;三是要确立先行赔付制度和示范判决制度,减少投资者保护的成本、提高投资者保护的效率,扩大投资者保护的范围;四是安排好投资者保护基金,使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救济能落到实处。

关于保护机构,徐明建议要确定投资者保护的公益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能等,充分赋权。目前正在修订的《证券法》也从法律上对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进行了规定,但仅仅《证券法》的规定还较为原则。因此,应在行政法规中将投资者保护机构细化,详细规定其性质、地位、职责、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相关单位的协助、组织构架、运作机制、经费来源和使用、业务规则、监督和禁止行为等,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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