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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证监会推动完善回购制度,A股回购通道打开

2018-09-07 09:22:42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三是建立库存股制度,明确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的本公司股份,可以以库存方式持有。

根据草案,回购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回购的,或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而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或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以及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这三种情形,可以转让、注销或者将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以库存方式持有的,持有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意见稿还提出,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事实上,A股公司股票回购制度长期以来都存在不够“接地气”的问题,导致回购实际操作性较低。

“国内法规对公司回购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严格态度,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执行层面的规定,仅适用于回购注销这一种情形,库存股没有存在的法律空间,回购难以理顺。”2014年《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时,就有机构人士提出,A股市场的回购制度比海外成熟市场更严格。

此次证监会推动修改公司法,也是为了推动回购制度落地。修法之后,可以为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充分发挥股份回购制度在优化资本结构、稳定公司控制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比较充分的法律依据。

证监会表示,欢迎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修正案草案,按照立法程序抓紧推进相关工作,夯实资本市场基础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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