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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影视业税收征管 税务部门对部分工作室改为查账征收

2018-09-05 09:05:27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东阳部分工作室陆续收到当地税务局通知,因不符合定额征收条件而改为查账征收。

第一财经记者从一位地方税务人士处了解到,之前由于一些小规模影视公司或明星工作室账目不全,无法确定成本费用或收入总额,因此多数都是采取核定征收,即税务部门与影视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一个应税所得率来征收,娱乐业应税所得率一般在15%~30%。

现实中有部分影视公司或明星工作室故意少报收入等方式来通过核定征收来降低税负。因此税务总局要求对这些不合规的影视工作室等不再施行核定征收,而改用查账征收,通过帮助督促影视行业纳税人健全财务制度、设置账簿来如实核算税收情况,依法纳税。而对此前合法合规纳税的影视公司,税负并没有变化。

今年7月,为贯彻落实中宣部等五部门关于治理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通知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积极营造支持影视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税收环境。

《通知》称,帮助和督促影视行业纳税人健全财务制度、设置账簿,依法确定影视行业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

为了合理避开工资薪金最高45%的个税,一些明星成立属于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影视工作室,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当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适用最高的35%税率。但如果采用核定征收,税率会明显低于这一税率。

是否采用核定征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

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对个体工商户采取定期定额征税(即核定征税),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对查账征收确定的条件明确。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万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万元以上的等。

另外,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这些条件包括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万元至4万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万元至6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万元至8万元的等等。

这意味着,当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时,符合上述等条件的明星工作室将不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而改用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将根据明星工作室的收入如实纳税。根据现行个税法,个体工商户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适用35%最高税率。

不过,刚刚通过的新的个税法规定,10月1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分类所得修改为经营所得,虽然仍然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但税率级距扩大,比如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的部分才适用最高35%税率。

编辑:杨志 此内容为第一财经原创。未经第一财经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第一财经将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如需获得授权请联系第一财经版权部:021-22002972或021-22002335;banquan@yic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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