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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期货市场各项创新以及国际化业务的深入推进,需要的法律支持也越来越多,“尽快出台《期货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目前证监会也在推动《期货法》的制定。今年3月30日,证监会发布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制定《期货法》是其中立法工作计划之一。
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今年6月份在金融监管研讨会上也表示,“当前,中国证监会正在积极配合中国的立法部门修改完善《证券法》,制定《期货法》,我们非常希望能够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就我国期货市场立法的探索、困境及出台《期货法》的重要意义,进行了深入解读。
“目前初步形成了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支撑,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以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自律规则为补充的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叶林认为,这一制度体系对于规范期货市场的稳定运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相较域外期货市场法制而言,存在法律位阶较低、民事规范不完整、跨境监管与协作规范缺失等问题,法律制度并不完备。
200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2013年7月、2016年2月和2017年3月进行了四次修订。
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基本都有关于期货交易的基本立法。比如,美国《商品交易法》虽然在名字中没有“期货”,实际上却主要是以规范期货为主要内容的;英国《金融服务法》则将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角色来看待,强调期货市场的自律监管;此外,韩国颁布《资本市场统一法》,日本颁布《金融商品交易法》,都是位阶较高的期货市场立法。
“以民事规范为例,从上个世纪60年代至今,中央对手方等制度在国外期货法律中都已毫无争议地被确立下来,构建了相对完整的规则体系。另外,域外司法体系也有助于推动期货市场纠纷的解决,绝大多数期货纠纷是通过调解和仲裁等非诉讼方式加以解决的,极少部分纠纷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所以我觉得,无论是司法还是立法,我国与这些发达国家相比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叶林分析称。
对于中国期货市场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叶林认为有三个方面的不足:
一是法律层级太低。在国外市场中,法律的稳定性强,而行政法规类似总统令,稳定性差,甚至可以朝令夕改。以行政法规形式规定期货市场法律制度,难免会影响境外交易者的信心,如果交易者对我国期货市场不放心、没信心,将会严重阻碍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二是现有法律规则有欠缺、不完善。一些特别重要的规则在现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没有规定。如中央对手方已是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个标准概念和通行做法,并成为评价一个市场信用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客观指标。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要求成员国针对中央对手方机制做出相应安排,并提出了关于中央对手方的国际准则,但我国期货市场法律中并无此概念。再如,有关期货交易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是基于十余年前我国期货市场建设初期的历史环境而制定的,这些司法解释和规定的形成虽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和逻辑,却不能适应当前期货市场发展的客观需求。比如,上述司法解释和规则都没有提到境外设立交割仓库的问题,这不仅制约了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发展,也与国际市场做法不很吻合,有待在法律层面上予以补充、修正和完善。
三是现有期货市场法律体系规定的范围太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主要规范的是期货交易,而且是场内期货,是“小期货”的概念,这只能适用于初级的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期权等工具日益丰富,场外市场建设步伐加快,当前的法律规范已严重滞后。
那么,尽快出台《期货法》对中国期货市场发展有何重要的意义?叶林认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核心是发现价格,一个合理、有效的市场价格才能正确发挥资源配置、帮助产业对冲风险等作用。上一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在起草《期货法》时特别强调了“服务实体经济”的定位。
“没有法律保障,境外交易者对参与我国期货市场的信心就会不足,没有境外交易者的参与,我国期货市场就很难形成国内外均认可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价格。在国际化的大背景下,加强期货市场立法建设,是提高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抓手。 ”叶林同时称。
目前中国已有很多企业参与境外的期货交易,而我国现行规定缺少与国际化相匹配的跨境监管执法安排。
叶林指出,“引入境外参与者涉及跨境监管,为了保护“走出去”的本国投资者,我们也需要遵循国际惯例对有我国交易者参与他国市场而实施跨境监管。因此,应当站在保护交易者利益的基础上,按照对等原则构建跨境监管规则,为有效参与国际间跨境监管合作与协调提供法律支撑。”
关于当前《期货法》的落地主要面临的障碍,叶林认为,一是观念方面的障碍。法律是大多数人的共识,由于期货市场是个小众的市场,知道和真正了解的人较少,这使得《期货法》在制定中容易产生观念上的分歧,客观上很难求得“多数”一致的意见,即求得所谓的充分的共识。
二是争议是否应该实现衍生品立法的统一性。不同衍生品之间的规则和监管思路有一定差异,即不同衍生品对应的基础产品可以是商品、期货合约、外汇、利率等不同类型,但不同衍生品交易是存在一套相对统一的逻辑和原则。在立法中,若过于关注不同衍生品之间的产品特点、监管思路及交易规则的差异,就会对《期货法》设置哪些内容产生不同看法。
如何解决上述两大障碍,叶林认为,对于观念上的障碍,除了需要期货交易所等不断向公众推广解释外,在立法上,应当尽力吸收专家意见,尊重专家的科研成果,减少观念差异,尽力达成共识。
“对于不同衍生品之间的差异,《期货法》完全可以将行业内认可的最重要的主要规则予以整合和规定,尽量扩大《期货法》的适用范围,提供规范场外市场交易的基础规范,这样,可以抓大放小,拽住牛鼻子,其他内容可以更多地交给市场去解决。”叶林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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