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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P2P平台非法集资犯罪的大量增长,建议调整现行单一的宽缓政策,确立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
◎将集资诈骗罪纳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既可实现着重保护金融管理秩序的目的,也可满足从整个金融市场入手遏制金融诈骗罪的需要。
◎改进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的司法规制机制:一是健全行刑衔接机制;二是探索专业化案件办理机制;三是积极推行办理P2P平台非法集资犯罪案例指导制度。
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的产物,其在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下称“P2P平台”)在实践中的异化,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卷款“跑路”等,使得平台的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予以刑事规制,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这既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遏制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乱象的现实需要,也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P2P平台非法集资刑事规制的难点
实践中,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主要包括自我融资、资金池、庞氏骗局、伪平台等模式,对其刑事规制主要存在以下难点:
发现难。发现难是首要难点。P2P平台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是平台崩塌或者负责人“跑路”而引发群体性举报、信访时才会案发。近年来,进入司法程序的很多P2P平台非法集资大案,都没有能够在早期发现涉案平台的非法集资行为,这给后期的侦破、取证、追赃等带来了不少困难。究其原因:一是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二是在资金链尚未断裂、平台尚能维持“拆东墙补西墙”时,现有监管体系也难以奏效,非法集资活动可长时间不被曝光;三是行刑衔接机制不顺畅,实践中“以罚代刑”现象比较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