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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报验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理(103号文规定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
四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延期时,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103号文规定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
五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结束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后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103号文规定纳税人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后推送至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
六是后续管理中,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103号文规定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
七是结合上述变化,同步修改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和《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两个附件。
三、《公告》自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由于省、市、县新税务机构分级逐步挂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工作仍按照103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公告》与103号文的适用关系?
《公告》仅对103号文中涉及国税、地税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除《公告》规定内容外,其他有关事项仍适用103号文的规定。
(原题为《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问题明确,7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