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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4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适应税务机构改革需要,确保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2017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创新相关制度,明确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地税机关和经营地的国税、地税机关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省及省以下国税、地税合并为新的税务机构。103号文中关于“两地四局”的工作职责也应当相应调整和明确。为了确保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与103号文相比有哪些变化?
《公告》对103号文中涉及国税、地税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总体制度架构没有改变,其他有关事项仍适用103号文的规定。《公告》对103号文的调整主要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各环节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103号文规定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国税、地税机关和经营地国税、地税机关传递);
二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履行报告义务时,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报告表(103号文规定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