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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目前监管细则还没有披露,但实际上在央行此前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中以及相关负责人的讲话中,对于金控集团的监管思路和监管的基本原则,已经呼之欲出。
在今年两会的央行记者会上,时任央行行长周小川曾对金控监管有过详细的解释。
周小川当时称,首先一条是金融业要依靠充足的资本。资本是能够吸收风险的基础和能力,因为金融是高风险行业,你必须有一定的本钱来支撑它的稳健经营。目前出现的一些金融控股的行为,使得有一些他们所控制的金融机构的资本并不真实完整,社会上存在着一些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的问题。因此,强调资本的真实性、资本的质量、资本的充足,这是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管理的一个内容。
二是集团的股权结构和收益所有人的结构。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应该保持足够的透明度。
三是加强金控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管理。
全国政协委员、央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在今年两会的提案中,对于金控公司的监管对象建议称,抓住问题突出的金融控股公司,分类施策。按照抓大放小原则,从系统重要性角度考虑,将规模较大、风险外溢程度较高的机构纳入监管范畴。“对于保险系金融控股公司、地方政府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民营控股金融集团、互联网金融集团等,应予以重点关注和监管。”
关于金控监管细则的研究进度,上述接近监管人士表示,先试点,规范、达标后再审核发牌。目前监管办法正在报批,按程序还要经过讨论审议。
重新审视混业经营内生风险
金控集团的风险已经成为威胁中国金融稳定的重要领域之一。在中国分业监管的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在监管的规则上尚存空白,监管主体也有待明确。
根据1999年2月国际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涵,即“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