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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税收优惠扩大至全国,投资初创企业所得税降七成

2018-05-17 09:10:09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2018年以来,对于合伙投资机构的合伙投资人的税收按照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规定一直延续至今,2008年发布的财税159号文、近年来发布的38号文以及55号文都未进行过改变。

对此,周恺秉认为,最初的核心文件是18年前颁布的,目前仍将有限合伙的投资人视作个体经营户不太合理,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最低在100万元以上,100万正常的收入5级累计基本都会达到35%,有限合伙投资人的税按照35%的税比过高,他建议可以将有限合伙人改称一般投资人,按2%去征收。

记者梳理近年的创投税收优惠政策还发现,目前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限定和税收优惠政策都有相关文件出台支持,但对国际家高科技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税收优惠政策尚未覆盖。

在认定条件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近日下发的55号文则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2017年税前利润总额200万元,用于研发费用是100万元,在享受普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7.5万元,享受“更优惠”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可以少缴税6.25万元。

除了初创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周恺秉认为,税收优惠的支持范围可以扩大,结合当前的国情,关乎国计民生的国家级高科技企业也需要支持,很多国家级高科技企业还处在研发阶段,可能没有销售收入,但资产很大,这个文件对这类技术研发类企业的鼓励力度不够大,可以对国家级高科技企业也进行具体资质限定,对符合条件的覆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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