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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下称“55号文”),将税收优惠政策从2017年规定的8个试点区扩大到全国。在全国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将能以投资额抵扣所得税。
此前,2017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下称“38号文”),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2018年3月,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将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分析认为,此举将激励资金支持早期科技创新型企业,引导资金进入实体经济。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新规还要细化操作细节,防止政策套利的行为,另外各地税务执行部门也需要对政策加强理解和学习,落实新规对创投和初创科技企业的支持。
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路径
根据55号文,创业投资企业、天使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税,当年抵扣不足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上述税收政策。
以投资机构或天使个人A为例,若其2016年7月投资一家人工智能初创企业B,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今年7月,A卖出了其在B的全部股权,获得资金2000万元,两年间这笔投资的收益为1000万元。根据税收政策,A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X(1-70%)=300万元,按照20%的所得税率,A只要交60万元所得税,而非200万元。
“对于创投机构,这个税收优惠政策还是比较有吸引力的”,浙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杨志龙对第一财经表示,“这样的抵税政策对基金的年化收益率会产生较大的影响,理论上能够直接提高IRR(内部收益率)。”他并表示,在一定程度上,这一税收政策也会影响资金配置的方式以及投资的路径,对于个人天使类的参与投资会产生比较大的引导性推动作用,推动产业投资人从自己投资科技类控股项目转化成采用基金形式进行投资。
此前,在没有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笔征收,在高风险的创业投资领域,创投基金的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不管有多少笔投资亏损,只要其中一笔盈利就要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杨志龙认为,该政策对于成熟企业经营里的科技创新也会产生推动力,比如企业本来在公司内部事业部做一个科技类的项目,以后可以把这个项目独立孵化出来,或者采用外部合作基金的方式孵化投资。
55号文还对初创科技型企业从5个方面进行了定义,主要条件包括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等。
杭州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市创业投资协会会长周恺秉对第一财经表示,他认为,55号文对于初创型企业的两条认定条件可以放宽。
“首先是关于资产总额、销售收入的规定满足其一就可以,有些处在研发阶段的企业可能资产总额达标但销售收入不足够,另外5年的时间要求实际执行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有些借壳企业,可能转型了但名字还在,就会不满足初创型企业5年的时间限制。”他称。
而对于55号文将税收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杨志龙指出,还面临实际操作的问题。“各地执行部门对政策的理解学习还有一个过程,目前看还没有那么快,还需要大家磨合沟通,高效的完成政策支持。政策红利转化为投资行为还要靠执行下来。”他举例称,“按照55号文规定,基金所投的中小科创企业享有抵税政策,即使基金结束了,未来有关投资收益仍可以用来抵税,如果一个投资成本有70%的抵扣的话,其他没抵扣完的部分该如何转到其他项目上等问题还需在具体操作中磨合。”
政策红利应覆盖国家级高科技企业
据第一财经统计,对投资者的税收政策规定可以追溯到18年前,2000年至今,有关部门先后公布了6个有关创业投资的税收文件,对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标准进行了规定。
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是最早的一份文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8年以来,对于合伙投资机构的合伙投资人的税收按照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规定一直延续至今,2008年发布的财税159号文、近年来发布的38号文以及55号文都未进行过改变。
对此,周恺秉认为,最初的核心文件是18年前颁布的,目前仍将有限合伙的投资人视作个体经营户不太合理,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最低在100万元以上,100万正常的收入5级累计基本都会达到35%,有限合伙投资人的税按照35%的税比过高,他建议可以将有限合伙人改称一般投资人,按2%去征收。
记者梳理近年的创投税收优惠政策还发现,目前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限定和税收优惠政策都有相关文件出台支持,但对国际家高科技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税收优惠政策尚未覆盖。
在认定条件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近日下发的55号文则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2017年税前利润总额200万元,用于研发费用是100万元,在享受普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7.5万元,享受“更优惠”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可以少缴税6.25万元。
除了初创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周恺秉认为,税收优惠的支持范围可以扩大,结合当前的国情,关乎国计民生的国家级高科技企业也需要支持,很多国家级高科技企业还处在研发阶段,可能没有销售收入,但资产很大,这个文件对这类技术研发类企业的鼓励力度不够大,可以对国家级高科技企业也进行具体资质限定,对符合条件的覆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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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