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运营管理主体)
无偿移交的租赁住房实施规模化运营管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双流、郫都11区拍卖土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和车位,交由市级国有住房租赁公司统一运营管理。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无偿移交的租赁住房和车位交由两区自行组建的国有住房租赁公司运营管理。其他市(县)无偿移交的租赁住房和车位由土地提供方选择市级国有住房租赁公司或属地国有住房租赁公司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办理移交)
土地提供方应督促接收单位与竞得人做好租赁住房和车位的移交工作。租赁住房和车位经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后1个月内,由接收单位、住房租赁公司与竞得人根据《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相关约定开展移交,并签订租赁住房移交接收单或协议。
第二十条(面积补差)
无偿移交的租赁住房和车位建筑面积应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超出约定面积不足一套的,接收单位按项目商品住房备案均价补交价款;建筑面积少于约定面积不足一套的,竞得人按项目商品住房备案均价补偿接收单位。
第二十一条(维修资金缴纳)
建设租赁住房的项目不动产所有权首次登记前,竞得人应按照《成都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的规定,缴存租赁住房和车位的建设单位及业主应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并提交专项维修资金全额缴款凭证。
第二十二条(产权登记时限)
租赁住房和车位无偿移交的,竞得人在办理项目其他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应一并将租赁住房和车位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接收单位名下。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
各级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应积极落实租赁住房物业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要求。租赁住房和车位的物业管理应纳入项目统一的市场化物业管理,相关物业管理费用由接收单位按照项目业主标准缴纳。
第二十四条(运营管理)
接收单位与住房租赁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和项目情况协商签订租赁住房和车位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对双方管理职责、收益分成等事宜予以明确。
市级住房租赁公司或区(市)县自行组建的住房租赁公司应按照人才安居政策优先保障人才住房需求,并按照国有资产经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信用扣分)
建设部门对违反租赁住房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的竞得人,在四川省房地产竞得人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信用扣分。
第二十六条(有效期)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