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暂行办法”全文:
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
第一条(目的意义)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部署,为加强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总体要求)
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坚持“市场化竞地、专业化建设、规模化运营、社会化管理”原则。通过市场化方式拍卖土地,土地竞得人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租赁住房。租赁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土地提供方指定的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或由土地竞得人自行持有并持续出租运营。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对无偿移交的租赁住房进行规模化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租赁住房应与该项目商品住房一并纳入统一的社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
国土、建设、规划、房管、国资部门和属地政府依照职责在土地出让、项目报建、质量监管、工程验收、预售许可、权属登记、资产管理等环节加强审核监管,确保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规范有序。
第五条(履约责任)
土地竞得人应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约定组织租赁住房建设和移交。租赁住房无偿移交的,接收单位应切实履行业主责任,加强全过程监督审查,督促土地竞得人严格履约,确保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权属办理等均符合要求。
第六条(建设方式)
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包括无偿移交方式和竞得人自持方式。无偿移交是指,土地竞得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租赁住房和车位,竣工验收备案后,将租赁住房和车位无偿移交给接收单位。竞得人自持是指,土地竞得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租赁住房,在一定年限内整体持有并持续出租运营。
第七条(无偿移交)
租赁住房无偿移交的,须符合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