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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就《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8)

2017-09-08 10:15:07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申报人的书面意见应当包括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四十五条 为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申报人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建议,商务部应当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通知申报人。

商务部与申报人可以就限制性条件进行磋商。商务部认为申报人提出的建议不足以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的,可以要求申报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其他建议。

第四十六条 根据经营者集中交易具体情况,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如下种类:

(一)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

(二)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三)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第四十七条限制性条件为剥离的,但剥离存在较大困难或剥离前维持剥离业务的竞争性和可销售性存在较大风险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向特定买方剥离的建议。经评估,相关建议能够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的,商务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

(一)在作出审查决定前要求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与特定买方签订剥离业务出售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

(二)在附条件批准的审查决定中要求剥离义务人在确定剥离业务买方、签订出售协议并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前,不得实施交易。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申报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的,或者所提出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不足以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的,商务部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对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应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履行限制性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期限向商务部报告限制性条件履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商务部可以主动或者根据举报,对未达申报标准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

第五十一条 未达申报标准案件调查参照本办法和商务部《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商务部可以采取《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措施收集相关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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