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商务部发布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办法规定,经调查,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集中尚未实施的,商务部可以禁止或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集中。集中已经实施的,商务部可以要求参与集中的经营者采取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限期转让营业等措施,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通知全文如下: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程序,商务部决定修订《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Tf_office@mofcom.gov.cn;
4.传 真:010-65198905;
5.信 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邮编:10073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9日。
商务部
2017年9月8日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承担经营者集中申报受理和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的界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集中,系指《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