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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长生生物“假疫苗”事件引发舆论哗然之后,公众对如何填补疫苗管理制度漏洞问题十分关注,一部专门的《疫苗管理法》应运而生。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6月25~29日在北京举行,备受外界关注的《疫苗管理法(草案)》将迎来三审,此前引发争议的疫苗不良反应诊断标准,以及补偿和赔偿制度如何完善等问题,都有待在新的草案中进一步明确。
得益于现代医学的发展,疫苗可以让人们避免许多曾经致命的疾病,重要性不必赘言,各国也普遍强制要求儿童接种多种疫苗。近些年中国经济飞速发展,民众生活水平日益提升,疫苗也已走入广大民众生活之中。
不过,在疫苗取得巨大疾病防范作用的同时,近年也发生了一些造成不良影响的疫苗事件。从历年的疫苗事件来看,不良反应主要有两种,一是由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另一种则是疫苗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疫苗事件发生后,始作俑者及相关责任人员成为众矢之的。部分企业和个人利欲熏心,为了牟利不顾接种疫苗儿童安危,也遭到了法律的严惩。而且,监管层还因此加大了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的惩罚力度,最高罚款增加至3000万元,并完善了惩罚性赔偿规定。
事实上,科学治理不仅要在事后“吃一堑长一智”,更体现在防患于未然。无论是药品还是食品领域,从疫苗到奶粉,相关安全教训可谓不少。对于那些与公共利益关切极大,容易引发系统性公共风险的行业,应该从立法到执法就应该提前筑坝,夯实疫苗安全底线。因此,相比事后惩处,通过对疫苗管理专门立法加强事前事中监管,意义似乎更大,也更能堵住疫苗制度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