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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你公司内部控制关键程序缺失,风险评估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及时开展公司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方面存在较大漏洞。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公司内部控制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自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经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书面整改报告。同时,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