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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天热电公司治理现两漏洞 辽宁证监局责令改正

2019-05-13 18:13:47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中国证监会网站5月8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4号)显示,经查,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天热电,000692.SZ)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惠天热电在业务方面未按规定与控股股东的母公司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集团)保持独立;惠天热电内部控制关键程序缺失,风险评估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及时开展公司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方面存在较大漏洞。

惠天热电未按规定与公用集团保持独立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二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惠天热电内部控制关键程序缺失等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辽宁证监局现责令惠天热电予以改正。并要求:惠天热电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公司内部控制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自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辽宁证监局报送经惠天热电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书面整改报告。同时,惠天热电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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