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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管码重启 药品追溯回归?

2019-04-29 09:32:35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4月2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称,为推动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编制了《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和《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两项信息化标准。药品电子监管码无疑将助益药品追溯与安全检查,但背后的行政垄断、流通成本等问题还有待一一攻克。

此次《建设导则》规定,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应包含药品追溯系统、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和药品追溯监管系统。同时,包含药品在生产、流通及使用等全过程追溯信息,并具有对追溯信息的采集、存储和共享功能,可分为企业自建追溯系统和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追溯系统两大类。

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承担药品追溯系统建设的主要责任,可以自建药品追溯系统,也可以采用第三方技术机构提供的药品追溯系统。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应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建设追溯系统,并将相应追溯信息上传到追溯系统。药品追溯数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五年。

事实上,药品追溯码并非新鲜事物。2009年起,国家对批准上市的药品已开始编制本位码,用于唯一标识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批准上市的与特定生产企业、药品名称、剂型、制剂规格等信息对应的药品。

但以追溯码为基础的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推行阻力也非常大。2016年1月,民营药店湖南养天和大药房甚至递交诉状,起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强制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码,违反招投标法、涉嫌行政垄断。

直至去年8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药品追溯体系建设才又重新列入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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